股权家族信托是信托实践中新生的事物,不仅是有序传承家族财富、延续家族企业生命的重要工具,也是高效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有力方式。作为家族传承的理想法律架构,股权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领域具有广阔的运用空间。目前将股权等非现金类受托资产置入家族信托,委托人只能以交易形式过户到家族信托,这将涉及高昂的过户费用和税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股权等家族信托的进一步发展。
为解决行业发展痛点,促进包括股权家族信托在内的信托本源业务快速发展,有效满足社会的财富传承需求,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刻不容缓,这对于信托关系的稳定、财产交易的安全和信托业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股权等信托财产登记的可行路径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典型特征。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便具有了独立性,有助于信托财产免受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从而使信托具有其他财产制度所不具有的风险隔离功能,成为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特征,信托的设立会赋予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生成、消灭或改变围绕信托财产的当事人的某项财产权利,第三人的利益将受到其深刻影响,如不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有可能无法知道此事实而遭到损害。
信托公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信托公示是通过一定方式将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进行公示,取得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公示效果,有助于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登记制度则是通过登记方式公开财产设立信托事实的公示制度,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法下运用广泛、监管规范、公信力最高的公示方式。如2006年修订的日本《信托法》第十四规定:“在不登记或不注册就无法以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方面,不履行信托登记或注册的,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但是,我国目前除《信托法》第十条关于信托登记的原则性规定外,就其权利义务和法律效果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具体问题,尚无配套制度和具体操作规则,已有的财产权登记制度亦无信托登记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及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往往无法落实信托登记,导致实践中难以设立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活动。因此,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可按照财产本身“是否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为标准,采用不同的登记方式,即根据信托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登记模式。
一是对于无须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可由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直接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公示服务,具体方式可参照人行征信中心的登记方式,开展统一式登记,由信托登记机构集中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查询和举证。
二是对于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在当前法律尚不明确的清下,信托登记机构可从自身的信托登记职能出发,辅助权属登记机构开展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信托登记机构重点发挥数据采集、信息推送、集中查询等功能作用。
以股权等信托财产为例,股权信托是家族传承的主要工具,更是掌控和维持家族企业控制权的有效方式。向家族信托装入股权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财产移转登记”+“信托登记”的双重登记制,该模式是以信托行为“复合行为说”为法理依据,既符合英美法上强调所信托的财产必须“真实出售”的基本原理,又尊重了大陆法系物权法律的传统规则,因而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登记的经典范式。
具体来说,可先由信托登记机构完成“信托登记”,再由股权登记机构(中国结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完成“股权转移登记”。该模式优势在于登记标准和流程较易统一,登记信息集中管理,更有利于提升信托财产登记效率和信息查询的便利性。针对股权家族信托,通过“信托登记”+“财产移转登记”这一实质双重登记制度,实现信托财产的确权和保障独立性的目的,进而帮助家族信托实现财产隔离保护。相信随着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进行,其他配套措施,如信托登记与房地产、股权等的物权登记如何协调、信托登记的税费等问题亦将进行更符合信托意义的调整及改进。
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实践探索
安博·体育(以下简称“中国信登”)是原银监会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信登成立五年多来,对于开展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探索始终步履不停。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信托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推动信托财产信息查询功能实现,中国信登已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两类信托财产信息的报送,从而在登记信息领域实现了“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信托财产”的完整信息链条。同时,在银保监会的关心指导下,在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对于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现已基本形成了“积极开展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并适时向长三角地区进而向全国推广”的探索思路。2021年随着《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沪银保监发〔2021〕224号)印发实施,标志着信托财产查询工作已率先启动试点。
在前期推进工作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做出了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决定,这为从制度层面解决信托财产登记问题带来了良好契机。《2022年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要点》亦将“研究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列为2022年重点工作之一。2022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试点信托财产登记”。为落实规定内容,紧紧把握当前良好的政策大环境,更好发挥公司信托登记职能,中国信登正加速形成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方案并助力行业转型发展。
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一是在顶层设计方面。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广,需要争取监管支持,强化顶层设计。在法律层面,亟须全国人大尽快研究修订《信托法》,对关于信托财产登记已有规定但不够具体的问题,通过配套细则等方式予以落实,以激发制度活力。在政策层面,支持中国信登在信托财产登记中发挥更大作用,对非法定权属财产的信托进行登记公示,对法定权属的财产加强与权属登记机构、上海市政府、司法机关等沟通协调,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是在具体实施方面。中国信登开展信托财产登记试点虽已得到相关政策允许,但信托财产登记工作涉及权属登记部门众多,试点推进仍需得到相关权属登记部门的同意。例如对股权家族信托而言,需得到中国结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股权登记机构对“信托登记”+“财产移转登记”这一方案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总体认可基础上,明确联动登记中各方权责,商讨流程衔接、系统对接等系统操作内容。
三是在效力认定方面。信托财产登记目的是为体现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信托财产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其中包括对于在中国信登进行登记的非权属登记信托财产登记对抗效力的认可,以及对于有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登记效力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的有效解读,并需要司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积极认可与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