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安博·体育(以下简称“中国信登”)进行的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行为,根据《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是指转让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或信托风险资产(以下统称风险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中国信登向参与机构提供的包括资产信息登记、转让信息挂牌、受让意向征集、转让交易组织等服务。
中国信登通过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向参与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及平台系统支持。参与机构通过服务平台转让风险资产,需开通用户账号。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参与机构是指信托公司、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合作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
本规则中转出风险资产的参与机构为出让方,转入风险资产的参与机构为受让方。
第五条 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真实洁净原则。
第六条 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规则规定,充分了解风险资产状况,独立进行价值判断,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法律责任。
中国信登不对出让方转让的风险资产作任何评价、价值判断或保证。
参与机构在向中国信登提交的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业务相关材料中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二章 转让范围
第七条 下列风险资产可以转让:
(一)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
(二)存在流动性风险的非标资金池项下资产;
(三)存在流动性风险的其他融资类信托产品项下资产;
(四)其他信托业风险资产。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资产信息登记
第八条 拟转出风险资产的出让方,应通过服务平台向中国信登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资产信息登记。
第九条 资产信息登记是出让方对基于特定基准日的风险资产所作的一般性描述,登记内容包括项目信息、风险资产要素信息和相关文本材料等。
中国信登对资产登记信息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并配发唯一的资产代码。
第二节 转让信息挂牌
第十条 出让方完成资产信息登记后,应通过服务平台进行风险资产转让信息挂牌,以征集潜在受让方。
第十一条 出让方在服务平台上挂牌风险资产转让信息的,应通过服务平台向中国信登提交以下材料:
(一) 风险资产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基本情况、转让条件、受让方资格、挂牌期(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挂牌价格,以及对标的资产价值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二) 已履行内部决策的证明文件;
(三) 与风险资产相关的信托合同和交易文件(如信托合同约定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的,还需提供相应授权文件);
(四)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等;
(五)中国信登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信登对出让方提交的风险资产转让信息和材料的一致性核对通过后,风险资产转让信息在服务平台上挂牌,对外展示。
第三节 受让意向征集
第十三条 拟转入风险资产的受让方对已挂牌的风险资产转让信息,应自行判断资产价值和风险因素,并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拟转入风险资产的受让方应通过服务平台申请受让风险资产,并提交证明符合挂牌信息中受让方资格的材料。
第十五条 出让方通过服务平台查看意向受让方信息,确认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六条 出让方应通过中国信登向意向受让方充分披露该挂牌风险资产的详细信息。
第四节 转让交易组织
第十七条 风险资产转让信息挂牌期结束,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自动进入竞价流程。
出让方应通过服务平台设置竞价规则,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时间内完成报价。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若唯一最高价不低于出让方设置的保留价,则竞价成功。交易双方应在竞价成功后十个工作日内签署风险资产转让协议,并及时完成转让价款的划付。竞价不成功的,出让方可以选择重新挂牌。
第十八条 风险资产转让信息挂牌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可以选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与意向受让方达成交易,也可以选择重新挂牌。出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转让价格等交易信息,提交受让方确认。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信息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签署风险资产转让协议,并及时完成转让价款的划付。
第十九条 风险资产转让信息挂牌期结束,没有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可以选择重新挂牌。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在完成风险资产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通过服务平台向中国信登提交双方已签署的风险资产转让协议,并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向中国信登提交款项收讫证明。
中国信登核对后,据此出具计费通知书,向交易双方收取相关费用。在确认收到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分别出具业务办结通知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出让方是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合同约定及本规则要求,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风险资产转让信息挂牌后不得变更。若转让信息错误,出让方应及时取消挂牌信息并重新挂牌。
风险资产转让信息挂牌期间,若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风险资产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出让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重大事项后及时取消挂牌信息并重新挂牌。
风险资产转让信息挂牌期结束后至交易完成前,若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风险资产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出让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重大事项后,及时通过中国信登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信息。
第五章 保密与监测
第二十三条 参与风险资产转让业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保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知悉和使用范围,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对业务过程中知悉、获取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产转让业务的参与机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转让协议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
(二)通过虚假转让等隐匿风险的;
(三)利益输送;
(四)合谋压价;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风险资产转让业务的参与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规则规定,中国信登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交易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信登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分析监测风险资产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了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电力供应故障、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系统被非法入侵等意外事件导致服务平台不能正常运营,所引起的相关损失应由各参与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由中国信登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信登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中国信登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