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业务分类,还是很有讲究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段针对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公案”——通道类信托业务,可以说是信托业务种类中最常见,但又最具特殊性的一类信托业务。之所以常见,是因为对于每一个信托从业者来说,通道类信托业务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可能每天都在接触或开展。因为其广泛性,信托业内才赋予了它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通道类信托业务”。而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监管机关并没有对通道类信托业务作出过明确的官方界定,人们在谈及通道类信托业务时,往往都会有自己心中的答案。
早期,监管部门将“通道类信托业务”称为“事务类信托”或“事务管理类信托”。《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则对于商业银行所开展的通道业务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本指引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尽管上述规定都是有关“通道类业务”,而非“通道类信托业务”,但可以推论,所谓通道类信托业务,应当是“以信托形式开展的通道类业务”,即“委托人/受益人实质承担信托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受托人仅承担通道功能主体的信托业务”。
除了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亦于2014年10月16日发布了《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对信托业务进行了分类。对于银监会所使用的“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则将其定义为“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不以融资和投资方式进行管理,只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事务处理的信托业务”。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对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也存在显著差异。
其实,就我国信托业务分类的现状来说,不仅存在监管部门“打架”的情况,信托公司之间相互“干仗”的情况也是司空见惯。
对于我国而言,信托属于舶来品,自从踏入我国国门,信托就一直在放飞自我,孜孜不倦追求本土化和创新化。由于信托被引入中国时,我们并不具备开展信托业务的基本的经济环境、法律制度和客户基础,从而导致先天不足的中国信托业只能畸形发展,整个信托行业乱象丛生,进而引发多次行业整顿(详见 “ 37年,历经5次生死,打不死的小强终于坐上中国金融子行业第二把交椅 ” )。
2002年前后,随着全行业50多家信托公司相继完成重新登记以及《信托法》的出台,中国信托业开始进入十年黄金发展期,行业管理信托规模连年快速攀升,并在2016年底一举突破20万亿元大关,稳居中国金融子行业第二名。但其中业务分类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命名的信托业务有时会让业内人士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目前来看,对信托业务的分类
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维度——
一、按信托目的划分可分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民事商事通用信托
1.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也称为非营业信托。这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大多办理的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类事务,如财产管理、执行遗嘱、代理买卖、代为保管等。
2.商事信托: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也称为营业信托。这类信托业务以商法为依据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按商业的原则办理信托,通过经营信托业务以获得盈利。
3.民事商事通用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有些信托事项两者之间可以通用,既可以划分为商事信托也可以划分为民事信托。
例如:“担保公司债信托”。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商法规范的范畴,而把抵押财产交给受托人又涉及民法中有关保证的内容,所以它可被称为民事商事通用信托。
二、按受益人是否是委托人本人划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1.自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2.他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
某些信托业务同时兼有自益与他益的性质。比如委托人把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经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若干年内运用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归委托人作为自身每年的生活费开支;在一定年限后,信托财产就归于第三者。这种信托就将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融于一体了。
三、按信托资金的处分方式划分单一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1.单一信托:信托机构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这种信托对于每个委托人的财产,从受托到运用都是个别进行的,所以可以较好地贯彻账户不同、运用效益也不同的收益分配原则。
2.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机构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信托机构把许多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中起来加以运用,然后将实现的收益根据各人的金额比例分给受益人。
四、按信托的标的可划分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债权信托与经济事务信托
1.资金信托:资金信托也称为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与处分的信托业务。它以货币资金作为标的,如单位资金信托、公益资金信托、劳保基金信托、个人特约信托等。
2.实物财产信托: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实物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信托标的,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其中动产是指原材料。设备、物资、交通工具等可以移动或移动后性质不发生较大变化的财产;不动产指厂房、仓库和土地等不能随便移动或移动后性质会有较大改变的财产。
3.债券信托:以债权凭证为信托标的的信托业务。比如企业委托受托人代为收取或支取款项、代收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款等。
4.经济事务信托:它是以委托凭证为标的而建立起的信托业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办各种经济事务,比如委托设计、专利转让、委托代理会计事务等。
五、按照信托资产投向可分为工商企业信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公益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银信理财合作、家 族信托等
1.工商企业类信托:顾名思义,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募集资金用于向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并购资金需求。工商企业信托可采用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证券投资、组合投资、信托贷款等多种投资方式。
2.基础设施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通过信托形式,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经营行为。
3.房地产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通过信托形式,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房地产项目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经营行为。
4.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也被称为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全体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5.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的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经营行为
6.银信理财合作:是指将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与信托产品对接,具体方式是指银行通过设立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将理财资金交付信托公司或者投资购买信托产品。目前该类业务开展受限比较厉害。
7.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结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客户的理财规划及传承为目标。
除了以上5种较为常见的信托业务分类,还有很多其他的分类方法,如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可划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委托人的性质可划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与通用信托,按信托收益对象可划分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等。
这么多分类之下,很多业内人士也会“蒙圈”,更不用说普通的投资者了。
可以说,信托行业公众知名度低,在资管和财富管理圈“曲高和寡”,信托业务分类混乱无序,难辞其责。
有专家指出,信托行业要想实现良性发展,必须要有一套包括业务、运行和监管、三位一体的支撑体系,其中分类标准明晰的信托业务体系的建立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也正是这样的行业大背景,才促成了“信托业务八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