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信托业务,信托业务通常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
答: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信托业务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从我国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目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的信托活动,属于营业信托范畴;二是信托公司虽然可以接受遗嘱信托,但在我国的实际业务中,还是以合同信托业务为主;三是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但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私益信托;四是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但我国信托业务中,相当大比例属于自益信托;五是根据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可以把信托划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但无论从信托法理探究还是实际业务过程中监管层的态度和倾向来看,信托业务都以主动管理信托为主。
12.我国信托业务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答:由于信托业务的覆盖面较广、所涉及的业务多种多样,因此,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有多种不同分类:第一,基于信托财产的形态,可以将信托分为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资金信托中委托的都是货币资金,而财产信托委托的则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第二,依据委托人数量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集合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第三,依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第四,依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第五,依据信托财产运用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工商企业信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13.就目前国内的信托业务来看,最普遍的信托业务是哪种?
答:从目前信托市场的整体来看,资金信托是最普遍的业务种类。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货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资金的行为。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有一笔资金,但是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投资理财,于是他把这笔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将受益人设为自己,让信托公司帮忙打理,信托合同到期后,小信收到信托的本金,并享有这笔资金的投资收益。这个案例中,委托人小信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小信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小信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就是资金信托。
14.目前市场上最普遍的是资金信托业务,那么资金信托业务有什么主要特点?
答:资金信托是以货币资金为初始信托财产,以货币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为目的的信托业务,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为货币资金,这是资金信托产品区别于其他信托产品的根本特征;二是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交付信托的目的几乎都与资金的增值直接相关,而在其他信托中,信托目的可能是财产的保管、控制或者担保等其他与金钱增值非直接相关的事项;三是资金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最终信托财产一般都是货币资金,而不是动产、不动产、实物或者其他状态的财产。
15.信托属于公募产品还是私募产品?这代表了什么?
答:按照金融产品的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门槛低,信息披露强;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投资方式更为灵活。信托产品具有私募属性,首先,信托产品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不能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人数的限制;二是购买信托产品的必须要是合格投资者,要求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的相应风险;三是对信托公司而言,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四是除了经许可公开发行的信托产品以外,在信托产品推介方式上,信托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非特定客户推介资金信托产品。具体而言,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以及官方网站等官方电子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
16.信托消费者购买的信托产品,资金被运用到何处了?起到了什么作用?
答: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信托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到包括工商企业领域、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领域、证券投资领域、金融机构领域等方向。信托公司利用信托产品将分散的资金募集到一起,再通过信托贷款、股债联动、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项目融资、流动性贷款等金融服务,并在重大国家战略、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持举措,推动了实体经济更好地发展。
17.信托资金的运用与银行贷款的运用有什么区别?
答:信托的资金运用与银行贷款在投向范围和运用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别。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公司主要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可以灵活地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既可以采用贷款方式,也可以采用各类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等,还可以采用出租、出售等方式。而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使用,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再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领域。
18.如果信托消费者想要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会采取哪些措施规范推介与交易流程?
答:在向信托消费者推介产品时,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不得夸大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信托消费者认购信托产品、签署信托文件时,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应当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并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到信托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或信托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产生纠纷的要保留至纠纷最终解决之日。信托消费者通过代理推介机构的客户服务端采用电子合同认购信托产品、签署信托文件的,代理推介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端对委托人的认购和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信托消费者与信托公司确认交易时,信托公司应当与信托消费者签署书面合同文件,并向消费者明确与信托产品相关的风险,以及不同风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19.如何界定信托产品违规公开推介?
答: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产品推介。因此,若信托销售人员利用以上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产品,则构成违规公开推介。比如:小信作为某信托公司销售人员,在微博公开推介信托产品,在网站上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布信托产品信息,在公园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发放信托产品推介材料等行为均构成违规公开推介。
20.什么是刚性兑付?打破刚性兑付又对信托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答:刚性兑付,一般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对发行的资管产品保证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的不合规行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有三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刚性兑付:(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没有真实、公允的确定净值,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让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3)当某支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在打破刚性兑付后,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的收益,将根据所投资产的实际收益表现而实时波动,那么这就可能出现资金的损失,因此需要信托消费者更加仔细的甄别各类资管机构与资管产品,优选管理人,提升产品的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