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收取的报酬应当事先约定吗?
答:对于受托人能否取得报酬的问题,我国《信托法》第35条作出了明文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可见,事先约定和事后的补充约定是受托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条件。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当事人也不同意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则受托人无权取得报酬。因此,对于有偿信托来说,其信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受托人的报酬。就一般意义而言,受托人的报酬是信托合同的选择事项,但在有偿信托合同中则属于应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