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的内涵与框架
金融安全的内涵特征
区别于一般金融市场风险、个别金融机构风险,金融安全事关防范国家层面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安全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结合上述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金融安全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全局性。一般性的金融风险包括金融市场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如证券价格波动、企业贷款违约、个别金融机构不健康甚至关闭破产等,属于个别金融风险,不会引发市场连锁反应。而事关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则有导致金融危机的可能,会在市场上引发剧烈的连锁反应,使经济和就业遭受重大冲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风险点也不一样,但也有共同的要求,包括防止恶性通货膨胀所造成的风险,防止资产价格剧烈调整所导致的风险,防止金融机构大面积不健康的风险,防止顺周期中矛盾积累带来市场剧烈调整的风险等。就目前我国而言,股市汇市的剧烈波动、国际资本的做市套利、资金大规模外流、不良资产大面积爆发、金融杠杆过大、金融市场交叉产品风险等,是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表现。
(2)动态性。金融安全是一个动态、不断发展的概念,其标准和内涵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并非是一成不变而固化的金融运行状态。健康的金融机构、稳定的金融市场、充分的监管框架和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的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会进行策略、结构和机制等方面的调整及其互动博弈,形成一种调节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体的流动性制度架构,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
(3)效益性。金融安全不是静止的、欠缺福利改进的运行状态,而是增进效益下的稳定。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要着眼于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提升,改进和完善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建立在效率不断提升、资源优化配置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等基础上的金融安全,有助于构建具有可持续性、较强竞争力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金融体系。
(4)综合性。金融安全作为金融运行的一种状态,需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及方式(包括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手段等)作用或影响金融机构、市场和实体经济才能实现,从而在客观上要求对金融安全实施的手段或政策工具兼具综合性的整体考量。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和支付清算体系的提供者和维护者,中央银行应立足于维护整个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密切关注银行业运行态势的同时,将信托、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动态及风险纳入视野,重视关键性金融机构及市场的运营状况,注意监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市场、跨机构乃至跨国境的传递,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可能酿成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不良金融机构,保持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框架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推进的环境下,我国金融安全的核心要求就是防范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就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防范一般金融风险演化为金融危机,引发剧烈连锁反应,使经济和就业遭受重大冲击。金融安全的制度框架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市场结构与秩序、金融调控与监管、金融风险处置与保障等方面。
(1)市场主体。我国已明确要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从主体来看,我国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公司治理欠缺、不良资产偏高、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成为阻碍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痼疾”。构筑良好的资本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等制度架构至关重要,特别是要建立多重的股权约束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解决好权责对称问题。
(2)市场结构和秩序。我国金融业存在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结构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规范的情况,使金融业隐含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较大的金融波动,进而通过市场间的关联和互动,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最终酿成金融危机。因此,要逐步建立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深层次的银行与其他金融业态的合作,构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协调发展的制度平台。
(3)金融调控与监管。我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是以“一行三会”为主体,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银行对国家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负责,财政部和监管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一行三会”的实际监管中,需要构建协调宏观金融稳定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架构,增强中央银行的前瞻性宏观分析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准;同时要加强协商沟通,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防范跨市场、跨系统金融风险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方面,需要运用适宜的货币政策工具稳定金融体系,包括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
(4)风险处置与支持保障。按照依法合规、适度有限、权责对称等原则,构筑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架构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建立处置金融风险的长效应急机制和体系,明确组织结构、决策部署和执行实施,预备多套风险预案;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明确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规则“界限”,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探索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改善对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施行救助的手段和措施;会同监管部门尝试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类别划分,逐步确立分类指导、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置的制度架构。
课题牵头单位: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