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智毅:塑造信托业文化“灵魂”

作者:邓智毅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时间:2018-02-26   浏览次数:0

作者|邓智毅「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主任」文章|《中国金融》2018年第4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推而广之,一个行业要持久发展乃至繁荣兴盛,没有行业文化的自信,没有行业文化的支撑,是难以行稳致远的。近年来,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已经成长为金融第二大子业。但行业发展大而不强、缺乏核心竞争优势的问题非常突出,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信托文化支撑,行业文化存在偏差,行业发展缺乏文化“灵魂”。信托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信托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继承弘扬信托本源文化,致力于培育良好的受托文化,正确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打造核心竞争力,塑造信托行业的文化“灵魂”。

根植于制度优势之上的受托文化是信托业行稳致远的不竭动力

信托在历经几百年的历史筛选后,逐步成为当今各国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制度选择,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究其原因,在于信托业依托制度优势,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成熟的受托文化,这是其行稳致远的不竭动力。具体来说,受托文化包括三个方面。

信义文化

信托的信义文化是指受托人要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忠实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义文化是信托最根本的文化特征,有“信”才有“托”,有“义”才有“诚”,信义是信托业的生命,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如果不是对受托人的忠诚信用和能力的充分信任,委托人很难作出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的决定。这一文化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紧密相关。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十分特殊,表现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分享,区别于常规情形下的“一物一权”。一方面,受托人享有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被严格限制,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的功能和目的完全依赖受托人的行为得以实现,相应信托活动就特别强调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这种义务的保证,有赖于合同的约定职责,更重要的是法定职责。各国信托法均以受托人为核心构建,英国作为信托的发源地,其成文信托法直接称为《受托人法》,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制定的虽是《信托法》,但内容上也均以受托人为核心。可以说,信托业是特别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的行业,对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设计也最完善周密,从而形成了信义文化。

传承文化

信托在制度设计之初即强调保全财产和财富传承。从英国信托业600多年的历史来看,家族信托的起源就是整个信托业的起源,其主要目的就是规避法律的限制,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因此,信托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按照法律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存续,也不因受托人欠缺或无法处理信托事务而灭失。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安排,能够确保委托人稳定地实现自己的信托目的,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信托财产又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既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接受的其他信托财产。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具有特殊的破产隔离功能。这两个特点使信托在保障受益人利益方面较传统财产制度更具有可靠性,久而久之,形成了信托业特有的财富传承文化。

创新文化

信托制度的创造力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作为一项独特的财产制度,信托制度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一是信托制度兼具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信托制度既可以用于财产转移,又可以用于财产管理,也可以同时用于二者。二是设立方式的多样化。信托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遗嘱的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可以直接规定成立法定信托。三是信托目的的自由化。在信托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创设信托。四是信托利益的弹性规划。信托产品设计富于弹性,在实务上能够更加灵活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五是投资范围的广泛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总体环境下,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最为全面,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领域;交易工具最为广泛,可自由提供债权、股权和金融产品交易服务,具有“全能性”的特点。

我国信托业尚未形成良好的受托文化

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至今已走过了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历程。信托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历经曲折,先后进行了六次大的清理整顿和规范,行业的市场定位和业务模式也一直在艰难探索。出现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信托业一直没有培育形成良好的受托文化,信托本源制度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导致行业一直在夹缝中生长发展。

信义文化不成熟,受托履职能力急待提高

信托业的信义文化有两方面涵义:一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能是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反观我国信托业,虽然多年位居金融第二大子业,但在践行信义文化方面尚不成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行业形象始终未能建立,社会认知度不高。表现为信托公司在经营中过多关注信托投资对象的需求,对委托人意愿和受托人利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信托产品在设立、推介、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各个环节均不同程度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揭示不全面、尽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风险项目多发,投资人纠纷不断。同时,信托公司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能力也有欠缺,与银行、基金、券商相比,行业研究、产品研发、风险管理能力都比较薄弱,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主动管理服务的能力还不强,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不足、能力不够。

传承文化尚起步,可持续发展基础不牢

财富传承功能是信托最本源的功能,家族信托业务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财富管理的集大成者,被誉为信托业务皇冠上的明珠。家族信托也是信托业看家的本领,是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而我国信托公司目前经营的主要都是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制度的特有功能,比如财产隔离和保全、财富规划和传承、税收筹划、婚姻教育管理、继承人选任等,都很少触及。但这些功能却是信托制度的本源价值所在,是其他金融工具不具备的,是信托公司最具竞争力、可以长久经营的核心业务。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财富积累,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财富阶层,对家庭财富进行有效配置、管理、传承的需求极为迫切。但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才刚刚起步,传承文化尚待形成。一方面,我国信托公司缺乏家族信托业务人才,尤其是既懂财富管理又懂家事管理的专业人才,制约着家族信托业务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家族信托为了达到家庭财富的代际传承,架构设计上比较复杂,个性化、定制化特征明显,同时存续时间较长,生前身后管理模式多样,比传统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复杂得多,而我国信托公司现有的管理能力和组织架构很难达到相关的要求,也制约了信托传承文化的有效发挥。

创新文化被误用,脱离本源盲目发展

当初我国信托业恢复的初衷,是将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筹集发展建设所需资金。但时间一长,部分信托公司却迷失其中不能自拔,本源业务长期不振,整个信托业一直未能形成稳定的核心业务,只是利用制度灵活性,盲目跟风经济热点,不断游移主业,在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成为有牌照的“正规游击队”。近年来,在金融机构套利需求兴起的背景下,信托业更因其制度的灵活性而成为监管套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信托公司做通道进行监管套利的业务大幅增长,成为支撑信托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使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呈“虚胖”特征。脱离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和本源价值盲目发展,不仅使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一直难以提高,而且还使信托公司加速丧失了核心竞争力,未来发展空间将难以拓展。同时,盲目发展和过度投机也使信托业“坏孩子”的身份和形象挥之不去,扭曲了信托本源的诚信形象和高尚地位。

培育良好受托文化,推动信托行业行稳致远

促进我国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的良好受托文化,引导信托公司正确发挥制度优势,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塑造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文化“灵魂”。

强化行业顶层设计,为培育良好受托文化提供制度环境。长期以来,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很不完善,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银监会近年来大力加强行业顶层设计,先后建立行业保障机制、信托登记机制等一系列重大机制,并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顶层制度建设取得很大成效。下一步,要继续加大顶层设计力度,积极推动修订《信托法》,解决制约信托功能发挥的一些法律障碍;加快《信托公司条例》立法进程,为信托业规范发展提供法规保障,通过不断完善法制环境培育良好受托文化。要完善监管制度,结合国内外成熟监管经验和信托业发展实际,加强信托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净资本管理、并表管理,强化信托公司行为监督,通过监管引领培育良好受托文化。要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信托登记机制,充分发挥其信息披露功能,强化对信托公司行为的市场纪律约束;完善行业稳定机制,为行业持续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弘扬信义文化,增强受托管理能力。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弘扬和培育尽职履责的信义文化,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诚信、谨慎管理的受托义务,不断提升受托服务质量,回归信托本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培育信义文化的关键所在,要鼓励信托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制定科学清晰的发展战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构建“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回归受托本源的内部机制。要鼓励信托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信托文件约定等相关要求,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受托人应尽的职责。同时,要鼓励信托公司根据实体经济部门和高净值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化的主动受托管理服务,深入理解受托服务的内涵,以义取利来实现自身发展,打造信托受托服务品牌,成为信誉卓著的受托人。

培育传承文化,打造核心竞争力。信托公司要建成“百年老店”,必须要顺应我国家庭财富迅速积累和资产管理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趋势,发挥信托本源制度优势,大力培育传承文化,深耕财富管理和家族信托业务,打造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托业务品牌。信托公司要高起点、高标准地引进和培养优秀专业的家族信托人才,造就一批专业素养高、行业经验丰富的高素质团队,从过去低端的“管钱”向高端的“管事”转变,为客户量身打造从资产管理到家事管理、从物质传承到精神传承的一揽子服务,满足高端客户的全方位需求,成为高端客户的总管家和财富的守护者。同时,要改造信托公司现有的以融资为主要目标的业务架构,构建适应财富传承的业务和管理模式,开发家族信托的业务系统,逐步建立与财富传承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及管理系统,为有效实现财富传承信托目标提供坚实的技术和管理支撑。

用好创新文化,专注主业回归本源。信托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灵活性的优势,但也要审慎把握创新方向,避免走上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开展简单低端的通道业务、充当监管套利工具的老路。要鼓励信托公司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展创新,在“三去一降一补”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挖掘市场空间,为实体经济提供创新性、综合性、多样性的金融服务。要顺应“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在债转股、投贷联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方面,积极探索实业投行的新路。要鼓励信托公司围绕信托本源价值创新,在当前财富传承、企业年金、薪酬管理、员工持股、慈善事业等方面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信托关系独有的制度优势,打造专属领域。要鼓励信托公司围绕自身资源禀赋优势创新,选择适合自己深耕的业务领域,积极创新业务品种,逐渐培育自身竞争力,培育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在市场上牢牢占据一席之地。

良好的受托文化是信托业的灵魂,良好受托文化的培育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信托业要不忘信托本源这个初心,牢记服务实体经济这个使命,持之以恒加强受托文化建设,锲而不舍,久久为功,用信托文化的强大精神力量支撑起信托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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