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受托人定位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为信托业科学转型保驾护航,这是现阶段深化信托业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防范和化解信托业风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行业稳健发展的根本举措。
信托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特定发展阶段和市场环境下发展起来,其行业定位和发展模式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纠偏中。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经营以来已历经六次整顿,信托一法两规颁布后才逐渐步入正常轨道。近年来,我国信托业积极填补传统银行信贷服务领域的不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较好地满足社会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已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一员。同时,信托业近年来依赖通道业务、偏离信托本源的快速发展方式,也使行业积累了不少问题和风险隐患。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强监管严监管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回归信托本源、专注信托主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成为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信托业现已进入转型关键期,信托公司要实现科学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回归“受托人”定位是核心要义,通过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为转型提供发展动力和制度保障是必由之路。
信托业回归本源的核心是回归“受托人”定位
回归信托本源,并非狭义地指向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财富管理类传统信托业务,而是指信托公司真正回归“受托人”定位,不当信用中介,不作套利通道,不做圈钱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托的灵活机制,运用多样化、综合化的服务方式,打造专属捕鱼区,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多层次的债权、股权市场,进一步丰富直接融资渠道,更精准地适应社会投融资需求,更积极地支持实体经济,更有效地防控金融风险,真正步入高质量发展的科学发展轨道。
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就是要处理好与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的关系,无论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接受委托时都要坚持信托目的合法性,受托后要确保管理行为合规性,严格按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通过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为信托受益人创造价值。信托公司只要坚守受托人定位,强调依法合规、履职尽责和诚实守信,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受托服务,都属信托本源业务,信托业回归本源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强调依法合规,不做套利通道。
信托目的合法性,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因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财产转移功能等天然制度优势以及横跨股权和债权、标品和非标投资领域、兼具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双向投融资渠道的综合经营优势,用得好无疑可在支持实体经济、财富管理等领域获得竞争优势,但一旦应用不当,会成为各类委托人监管套利乃至违法违规的通道工具,所以审视信托目的非常重要。信托公司如果丧失职业操守,忽略信托目的合法性,通过开展违规通道业务赚快钱,表面看赚取的是无风险收入,实际上不仅使信托业加速偏离本源,丧失核心竞争力,行业声誉受损,也会助长金融乱象,积累系统性风险隐患。信托公司要回归本源,必须要做依法合规的受托人,避免信托机制的灵活性被滥用进行“伪创新”,以防为各类金融机构监管套利和隐匿风险提供通道,或为洗钱、欺诈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二)强调履职尽责,不做信用中介。
我国信托公司历史上曾一度直接充当信用中介从事类银行的信贷业务,长期以来对受托人职责定位认识不清。信托公司并不具备银行的资本、拨备实力以及流动性风险防控能力,却常常以自身信用代替融资人信用,以利差收入代替受托服务收入,有些甚至开展期限错配、混同运作的资金池业务,影子银行风险特征较为突出。信托公司要打破刚兑,防控影子银行风险,必须坚持受托人定位,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为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履职尽责。信托公司只有在信托产品设计、资金投向、尽职调查、产品销售、风险管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都承担好受托人职责,将信托产品风险信息真实透明地传递给投资者,在尽到受托人职责的基础上将产品的最终风险损失投资者转移给投资者承担,才能实现投资者“买者自负”。
(三)强调诚实守信,不做圈钱平台。
信托,有信才有托,诚实守信是信托业的生命。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标,是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直接为公司乃至股东牟利服务。一旦信托公司偏离受托人定位,将信托产品异化为圈钱工具,成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平台,最终必将丧失生存之本,脱离正常发展轨道而陷入经营困境。所以信托公司股东入股目的非常重要,股东行为必须受到充分约束,关联交易必须受到严格管理。信托公司只有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受托人定位,才能获得充分信任,只有实现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信托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不完善是信托业偏离本源的重要原因
我国信托业对其受托人定位认识不到位,发展常常偏离方向,既有特殊历史原因,也有体制机制原因,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是信托业偏离本源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虽然我国信托业在加强公司治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公司治理架构基本构建,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趋向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公司治理机制尚不适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内在要求,不足以提供制度保障支持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
(一)公司治理目标未充分重视利益相关者。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应该平衡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若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则信托受益人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始终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将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信托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类金融机构,还应考虑自身经营行为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性的影响。但是,大多数信托公司的治理目标较多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未充分考虑上述利益相关者利益,董事会在制定和批准公司价值取向、战略目标、业务规划、风险容忍度和内控机制安排时往往偏离回归受托人定位,科学转型缺乏根基。尤其是个别一股独大和一些实际控制人不透明的信托公司,往往会因为股东入股目的不端正、关联关系复杂等,严重影响公司发展方向和稳健运营。
(二)制衡机制未能有效运转。
董事会是信托公司经营决策主体,是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其履职能力和履职效率直接决定制衡机制有效性。在履职能力方面,不少信托公司董事缺乏对信托业务本质和风险特征的深刻理解,对受托人定位的内涵认识不清。在履职表现方面,很多董事的看管责任、诚信义务、勤勉义务履行不到位,对信托公司长期依赖通道业务、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等偏离受托人定位的发展方向未及时纠正。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虽然大多数信托公司配备了独立董事,也有较好的专业背景,但较少提供有价值的独立意见,有时沦为一种摆设。很多信托公司监事会实质缺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也需进一步加强,普遍缺乏对董事、高管履职尽责的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在此背景下,不少信托公司的管理层倾向于追求短期利益,得过且过,忽视信托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转型要求。
(三)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受托文化引领。
受托文化是信托的灵魂,但我国信托公司普遍未培育并确立受托文化,未将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受托人职责内化到公司价值取向和风险文化中,未体现到内控体系和激励安排中。因此,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少信托公司前台团队展业激进,风控合规流于形式,关联交易管理缺失,内审监督不到位,信托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往往偏离了本源方向。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过于注重对短期经营业绩的激励,对法律、合规、风控等中后台人员激励不足,未充分体现与受托服务质量、消费者保护、声誉风险控制的重视,未充分考虑业绩与风险的相关度,薪酬延期支付执行不到位,科学转型缺乏激励机制的支持。
(四)信息披露未充分体现受托人诚信原则。
因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信托业务时,对金融体系、实体经济、社会公众带来的影响与上市金融机构并无实质差别,所以尽管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但其对受托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市场参与者进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并不能降低。目前,信托公司在股东背景、集团架构、公司治理机制、关联交易管理、风险状况、薪酬政策等方面对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都不充分,对有效监管和市场约束带来了挑战。在信托产品层面,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和风险揭示方面往往存在瑕疵,管理过程中关于产品风险变化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的信息常常也未及时充分披露,当产品最终发生风险时极易引起投资者纠纷,很难实现买者自负,信托产品打破刚兑面临挑战。
以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推动信托业转型发展
信托公司要纠正长期以来自身定位偏差,摆脱多年来形成的业务惯性,回归本源加快转型,需要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保障和支持。信托业应针对目前信托业公司治理机制普遍存在的问题,立足受托人定位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为信托业科学转型保驾护航,这是现阶段深化信托业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防范和化解信托业风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行业稳健发展的根本举措。
(一)确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目标。
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使公司章程和党委议事决策规则有效衔接,推动公司三会一层将促进转型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作为公司发展方向,将信托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作为确定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考虑因素。进一步优化信托公司股东背景,持续优化股权结构,积极探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确定科学的公司治理目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效率奠定基础。信托公司应主动引进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具有丰富信托业经营经验的外资股东,引资与引智并重,借鉴吸收成熟的信托业务模式和管理方法。
(二)提高公司治理机制的运作效率。
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通过优化董事遴选机制来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确保董事具备对信托本质和运营特点的深入认识,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以身作则确定受托文化“高层基调”;通过完善董事履职激励约束机制来促进提升董事会履职效率,强化对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履职的评价、考核和问责。要做实监事会功能,优化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占比,确保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建立监事与独立董事定期沟通机制。要规范高管层履职,推进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提升高管人员信托专业素养,切实加强高管层履职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加强董事、高管、监事培训,针对公司转型发展需求制定专门培训计划,确保董事、高管、监事熟悉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掌握信托业转型动态。
(三)完善风控机制和激励机制。
信托公司应培育和树立基于受托文化的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自上而下形成依法合规、稳健运营、履职尽责的价值取向,并具化为全员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确立信托公司风险偏好、风险管控体系、内控环境建设、考评机制和薪酬安排,纠正过分追求短期回报、忽视受益人权益的不当行为。信托公司要从单个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法人和信托公司集团三个层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通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为信托受益人创造价值,从而为公司创造价值。信托公司绩效考评体系要符合提升受托服务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的战略方向,薪酬安排应当与风险承担情况相匹配,落实延期支付安排,以进一步强化全员受托责任,奖优惩劣,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监管部门应强化信托公司股东资质审查和股东行为监管,通过穿透监管提升透明度,加强对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和监测,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持续规范股东行为。严格信托公司董事、高管市场准入,确保董事、高管具备适应信托转型要求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意愿。加强对信托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有效性的监管,持续关注信托公司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一体化情况,加强对信托公司“两会一层”履职评价和薪酬考核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不履职、不当履职和不当激励等行为责任。继续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制度,细化有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引导信托公司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五)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外部约束。
充分发挥信托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通过《信托公司受托尽责指引》等行业自律规则引导信托业回归受托人定位,通过召开行业沙龙和论坛来促进业内加强公司治理改革方面的交流探讨,推动行业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督促信托公司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特别是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薪酬制度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加强外部监督和约束。同时,信托登记公司要持续推动信托登记平台建设,对信托产品投资者实现其所投产品全流程、透明化信息披露,让市场纪律约束信托公司卖者尽责的受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