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银监会   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0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深化,业务产品创新加快,银行业的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监管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提出了新挑战。银监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针对监管制度和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与不足,制定了《通知》,以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二、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依照监管制度、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监管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管工作流程,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六个强化”的要求。

一是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调发挥制度建设的引领作用,按照 “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和“协调配套”的原则,研究制定26项重点规制。同步推进监管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二是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调加强股东的准入审核和行为监管,穿透识别并审查银行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的资格,从严管控其行为。坚决打击各类规避股东资格审查,利用控制权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调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增强现场检查针对性,促进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同,重点加大对同业、投资、理财等业务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监管套利。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调以市场约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做好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状况和重大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区分产品性质,明确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

五是强化监管处罚。强调通过有力的处罚增强监管威慑力,要求充分运用监管权力,实行纠罚并重、罚没并举、机构人员“双罚”,加大处罚力度,公示公开处罚结果。

六是强化责任追究。强调加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监管行为的再监督。既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进行问责,也要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通知》对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提出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对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突出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一是完善监管制度。依据风险大小、紧迫程度,尽快弥补监管漏洞,并细化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面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二是强化股东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股东管理规则,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进行约束。三是提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效力。要求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强化监管,对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要求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协同。四是强化监管处罚。要求规范监管处罚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升监管处罚透明度。五是加强监管行为再监督。要求加强监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督管理,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四、《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标监管制度进行查漏补缺,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实施。二是加强股权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股权管理制度,掌握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规范股东的关联交易管理。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扩展风险信息披露范围,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详细程度,及时披露公司治理、资产质量、同业业务、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求充分披露金融产品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严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追究。要求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责任追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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